中國食品藥品企業質量安全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食品藥品企業質量安全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Food and Drug Industries Quality and Safety Promotion Association??s寫:FD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食品及藥品企業質量安全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愿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促進我國食品藥品企業質量安全,提高食品藥品企業產品質量水平,維護食品、藥品企業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和企業的橋梁紐帶作用,促進食品藥品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健全黨建工作管理體系,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接受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執紀監督。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天津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食品藥品企業質量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體系建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修訂食品藥品企業質量安全方面的標準并貫徹實施;積極推動制定食品藥品企業質量安全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性約束機制。
(三)創造和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積極協調食品藥品企業與政府部門、媒體、消費者組織之間的關系,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凝聚會員力量,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四)積極推動食品藥品企業質量安全方面的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組織開展經驗交流與咨詢活動。
(五)積極提供食品藥品企業質量安全方面的信息數據服務。經國家有關部門授權開展食品藥品企業質量安全方面的統計調查,采集統計數據,收集信息,經整理、分析形成數據庫,為政府部門、企業和消費者提供服務。
(六)加強與國內外食品藥品行業組織的交流,開展食品藥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七)根據相關規定,建立網站、編輯出版會刊,為會員和消費者搭建交流平臺。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食品藥品及其相關行業有一定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法人組織;
(四)應有相應的合法單位資質證明。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三)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對本會非公開的數據、資料協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規定如期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屆任期與會員大會相同,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分別由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原則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3/5。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聯盟紀律,損害本聯盟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會長申請、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由執行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6年3月11日第一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19年3月8日第一屆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修訂。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